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競價須知
第三章 網上競價
第四章 網上招投标
第五章 質疑與投訴
第六章 風險提示
第七章 其它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網上采購交易活動,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防止發生因人為因素而造成的壟斷和惡意串通等違規交易現象,促進公平公正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網上采購交易活動(以下簡稱網上交易),是指供應商通過电子商务電子商務采購平台(以下簡稱采購平台)(https://ebs.shasteel.com.cn:8888/pur_portal/index.jsp)參與电子商务物資采購的網上競價活動。本規則适用于采購組織、供應商、平台運營商、監管監察機構。本規則所稱采購組織是指电子商务内部采購單位,本規則所稱供應商适用于采購平台上與采購組織有合作關系的合格供應商或經過快速審核僅享有一次競價機會的臨時供應商。
第三條: 采購組織參加競價,須按采購平台規定的格式自行發布詢價單。詢價單上的采購物料需填寫完整、明确的物料信息,如物料代碼,物料名稱、型号和規格、生産廠家(品牌)、采購數量、計量單位、參考單價、交貨期、币種、附加條款等。采購組織負責核對發詢的物料信息,保證發詢信息與真實需求相一緻,詢價單中物料描述與真實需求不一緻所産生的後果由采購組織方承擔最終責任。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外的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注冊“采購平台”,在進行網上注冊會員之前,須詳細閱讀《电子商务采購電子商務平台用戶協議》。同意遵守該條款後,按照注冊表格的欄目,提供真實、有效的注冊信息。注冊信息提交成功後,視為其是真實、有效的,并同意接受該條款的約束。注冊程序參照《操作手冊》。
第五條: 供應商在采購平台注冊後,可向采購組織(电子商务集團有關成員企業)自薦,經采購組織方評審通過後,即成為該采購組織的合格供應商,才能與該采購組織進行網上競價。
第六條: 競價起止的時間以詢價單中設置的時間為準。競價的時間以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
第七條: 網上競價分為兩種模式:網上競價和網上招投标。
第八條: 網上競價,供應商就采購組織發布的競價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密封競價,由系統自動進行核價,選出報價最低的供應商。根據選擇競價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定向與非定向。
第九條: 采用定向方式,即隻有被邀請的供應商才能參加交易。
第十條: 采用非定向方式,即屬于該采購組織的全體合格供應商或經過緊急審批享有一次競價機會的臨時供應商都可以報名參加交易。
第十一條: 若采用非定向方式,采購組織必須在正式競價采購前在采購平台發布網上交易公告,公示采購信息、競價須知等信息。
第十二條:采購交易公告内容一經發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如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撤銷或因采購标的發生變更而更改公告内容的,采購組織必須按有關規定及時發布補充公告,将變更的内容向社會公布,并給供應商預留充分的網上報價時間。
第十三條: 若采用非定向方式,需經過資格預審環節。資格預審時采購組織提供參加競價的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供應商根據資格要求自願選擇是否參加網上競價,并在線提供相應資格證明文件,采購組織對報名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采購方審查通過後供應商獲得網上競價資格。
第十四條:若需要提供保證金,供應商應按時、按要求支付保證金,支付後采購組織會賦予其競價資格。
第十五條: 在可報價時間段内,供應商可多次報價,僅視最後一次為有效報價,報價有效期:7個工作日。供應商須謹慎在網上報價,報價一經提交并經采購平台确認即視為報價有效,不得撤回。
第十六條:在可報價時間段内,采購組織可以追加供應商,追加後的供應商也可以正常報價。
第十七條: 在可報價時間段内,采購組織可監控供應商報價進展情況,但無法查閱具體報價信息,以确保公平交易,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條: 核價時,系統将自動核價給價格最低的供應商,但采購組織也可在核價後,與價格最低的供應商就詢價單在最終報價的基礎上展開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多次洽談,并可對采購物料進行數量或供應商選擇的拆分,通過往複溝通的方式,達成雙方認可的最終合同價格。
第十九條: 中标結果一經發布,采購組織應嚴格執行競價成交結果所載明的質量達到标準的物料及其價格,不得因市場行情的變化而做任何變更。供應商可通過登錄采購平台,查看中落标結果。
第二十條:中标結果将通過平台公告形式告知給各相關供應商,同時也将通過短信發送給各供應商網上業務經辦人。
第二十一條: 在競價交易期限内,無人報價或者中标供應商被解除交易合同等不符合條件的,采購組織可以對此次采購交易活動提出終止,并需填寫終止理由。被終止的詢價單将不可做任何操作。
第二十二條:網上招投标指采購組織編制招标文件,向多家供應商統一發标,供應商在線遞交投标文件及報價,截止時間到後根據事先規定的評議規則,由采購組織内部專家進行評标并選出合适中标者。根據選擇競價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定向與非定向。
第二十三條:定向與非定向方式的規則遵循第三章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報價時,采購組織和供應商同樣須遵循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二十五條:報價時,供應商必須上傳相關競價文件,以供評标時使用。
第二十六條:采購組織開标後方可查看供應商報價數據。若選擇密碼開标,則需要開标人輸入開标密碼方可開标。
第二十七條:開标後由專家評議小組根據評标細則對供應商報價及競價文件進行綜合評議,并得出綜合評分。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标者。
第二十八條:中标結果發布,采購組織和供應商同樣須遵循第三章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 在競價交易期限内,網上招投标同樣适用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條:采購組織或代理機構應專設受理、處理質疑的專門機構,并應當在平台以及有關媒體上公布受理質疑的機構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郵寄地址和電子郵箱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實行實名制。供應商的質疑應當有具體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和惡意質疑。
第三十二條:供應商對平台采購交易活動有疑問的,供應商可直接向采購組織提出,采購組織如果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也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詢問可以采取電話、信箱、當面詢問或書面等形式。
第三十三條:采購組織或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詢問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内進行答複,答複的内容僅限于供應商的詢問,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也不得涉及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其它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标、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可向采購組織或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第三十五:質疑人提起質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質疑人是參與被質疑采購項目的供應商;
(二) 在第三十六、三十七條規定的質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質疑;
(三) 質疑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書的内容和形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據齊全;
(四)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十六條: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内向采購組織提出。
第三十七條:質疑人已經參與了公開招标、邀請招标項目的開标活動或者公開競價、核價競價、綜合競價采購項目的報價或評審活動,又對采購文件内容提出質疑的,應當視為質疑已經超過有效期,屬于無效質疑。
第三十八條:質疑人提出質疑時,應當提交質疑書一式五份。質疑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質疑人全稱、地址、郵政編碼等;
(二)被質疑人及與質疑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的自然人姓名或者法人、其它組織的名稱;
(三)被質疑采購項目的名稱和詢價單編号;
(四)質疑的具體事項、明确的請求和主張;
(五)質疑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具體理由,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名稱及具體條款的内容;
(六)充足有效的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
(七)有效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第三十九條: 質疑書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并加蓋單位公章。質疑書由參加采購項目的授權代表簽署本人姓名或印蓋本人姓名章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權。
第四十條: 質疑書的遞交可以采取傳真或當面遞交等形式。采取傳真形式的,應當在傳真發出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内,将質疑書原件以郵寄、快遞或當面遞交的方式送達質疑受理機構。
第四十一條:質疑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書原件的當日與質疑人辦理簽收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質疑,質疑受理機構可不予受理:
(一)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質疑的;
(二)質疑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的;
(三)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屬于質疑材料的;
(四)質疑書未按第五十五條要求簽署蓋章或者質疑書加蓋合同專用章的;
(五)質疑書未提供有效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的;
(六)質疑事項已經進入投訴或者訴訟程序的;
(七)其它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除上述第(二)、(五)項規定情形外,質疑受理機構應當書面告知質疑人修改并重新提交質疑書,并說明理由,在辦理簽收手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向質疑人進行回複。
第四十四條:質疑受理機構對質疑作出處理決定或者駁回質疑,應當起草《質疑處理結果通知書》,内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項:
(一)質疑人和被質疑人全稱、地址等;
(二)質疑人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職業、地址、聯系方式等;
(三)質疑處理決定的具體内容、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人投訴權利;
(五)質疑處理決定的日期。
《質疑處理結果通知書》應當以适當的方式送達質疑人、被質疑人及其它與質疑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四十五條:因質疑情況複雜,組織調查論證或鑒定審查時間較長的,經質疑人書面同意後,質疑受理機構可适當延長質疑處理時間,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質疑受理機構可視情況在电子商务網站等平台上公告質疑内容及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供應商對采購組織答複不滿或者采購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内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向紀檢審計部門投訴。
第四十九條:采購平台所涉及的頁面、郵件以及移動通訊等服務,可能會受到各個環節不穩定因素的影響。因此采購平台存在因上述不可抗力、計算機病毒或黑客攻擊、系統不穩定、用戶所在位置、用戶關機、 移動網絡、互聯網絡、通信線路、頁面浏覽器原因等造成的服務中斷或不能滿足用戶要求的風險。使用采購平台的用戶須承擔以上風險。采購平台對因此導緻用戶不能發送和接受閱讀信息、傳輸錯誤、未予儲存或其它問題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不可抗力或非采購平台過錯原因導緻的用戶數據損失、丢失或服務停止,采購平台将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十條: 采購平台無法對用戶的使用行為進行全面控制,因此對用戶不作任何類型的擔保。用戶訪問采購平台頁面、下載資料或信息而導緻該用戶電腦系統損壞或資料流失,其風險自行負擔。
第五十一條:采購平台對于采購組織和供應商所發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采購組織和供應商履行交易的能力等,不做任何擔保,風險由各利益相關方自行承擔。如果某一方因使用采購平台而受到利益損害時,采購平台不負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但會盡力從中調處。
第五十二條:在保證采購平台中各種交易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采購平台有權對用戶注冊數據以及交易數據進行查閱。并可依照法定程序、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将數據提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在數據提供後5個工作日内在平台醒目位置公示數據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本規則為采購平台網上交易的一般規則,采購組織制訂的補充規則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供應商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电子商务電子商務平台正式開通之日起生效。本規則的任何修改自修改發布之時生效。